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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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706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孔祥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鄭涵勻

歷審裁判

  • 中壢簡易庭 112 年度 壢小 字第 706 號裁定(112.06.0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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