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瑞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瑞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累犯:按刑法第47條所規定累犯之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
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者,為其要件。良以累犯之人,既曾犯罪受罰,當知
改悔向上,竟又重蹈前愆,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基於特
別預防之法理,非加重其刑不足使其覺悟,並兼顧社會防衛
之效果。職是,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者,主要在於行為人
是否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猶無法達到刑罰矯正之目的為
要。而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
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
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
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
其中一罪之刑已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
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謂無累犯規定之適用。(最高法
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前於105年
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竹北簡
字第4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107年2月9日執
行完畢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嗣
被告嗣後雖另於10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
第2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而與上開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再經本院於107年8月14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
09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此亦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揆諸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庭
會議決議,被告前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罪刑已
執行完畢之事實,自不因嗣後另與竊盜案件定其執行刑而受
影響。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酌
被告前係犯同質性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
,卻仍未能戒慎,再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
犯相同罪名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已足認其對刑罰之反應力
薄弱,未因此產生警惕作用,本院經審酌後認加重最低本刑
尚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陳韻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周育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487號
被告鄭瑞宏男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弄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瑞宏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
竹北簡字第45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
107年2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思悔改,於108年1
月5日晚上7時35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不詳時
間,在其位於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弄0號住處內
,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另案通緝,於108年1月5日晚上6時50分許,在新竹縣○
○鄉○○街00號為警緝獲,復經員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
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鄭瑞宏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24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
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簿(檢體編號:湖108002)
影本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5月日
檢察官陳韻中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書記官楊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