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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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燕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51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燕櫻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未扣案兩願離婚書上偽造之「 林建助 」署名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另補充:被告前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因一時之失慮而觸犯刑典,且犯罪後已知悔
悟,坦承犯行,本院認被告經此次罪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併宣
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55條、第219條,刑法施
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黃子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