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0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張明賢 被告 劉水榮
林麗菊 陳麗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6年7月28日宣判,惟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之同年月18日具狀撤回起訴,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韻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