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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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三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呂金貴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秋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字第七二九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以命令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起,增至一百五十萬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第一審及原審核定六個車位計四百三十一萬一千元計算,一個車位為七十一萬八千五百元,即如上訴人自稱之一百五十萬元,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既均不逾一百五十萬元,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陳碧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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