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原告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悅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香港)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柒仟叁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伍拾肆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新臺幣伍佰元,尚有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伍拾肆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