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24號原告上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蘇州)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玖仟貳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陸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