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3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8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藥事法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97年度訴字第4834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6月1日│97年6月10日│97年6月27日│97年7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2080│97年度偵字第2080│97年度偵字第2080│97年度偵字第2080││││1號│1號│1號│1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4834│97年度訴字第4834│97年度訴字第4834│97年度訴字第4834││實││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8年3月4日│98年3月4日│98年3月4日│98年3月4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4834│97年度訴字第4834│97年度訴字第4834│97年度訴字第4834││決││號│號│號│號││├────┼────────┼────────┼────────┼────────┤││確定日期│98年5月18日│98年5月18日│98年5月18日│98年5月18日│└──┴────┴────────┴────────┴────────┴────────┘┌───────┬─────────┬─────────┬─────────┐│編號│五│六│七│├───────┼─────────┼─────────┼─────────┤│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民國│97年6月18日│97年6月27日│97年7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7年度偵字第20801│97年度偵字第20801│97年度偵字第20801││││號│號│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4834號│97年度訴字第4834號│97年度訴字第4834號││實├────┼─────────┼─────────┼─────────┤│審│判決日期│98年3月4日│98年3月4日│98年3月4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4834號│97年度訴字第4834號│97年度訴字第4834號││決├────┼─────────┼─────────┼─────────┤││確定日期│98年5月18日│98年5月18日│9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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