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2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李志正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