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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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27號原告泰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冠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陸拾陸萬叁仟肆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叁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