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簡調字第534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世聰 等人之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坐落彰化縣○○鄉○○○段段○○○○○○○○○○○○號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均含全體共有人)。
二、補正全體被告正確之姓名、住址以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三、被繼承人之姓名及遺產清冊。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補正被告姓名、
  地址、身分證字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五、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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