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496號
原 告 謝忠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天送 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亦未說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並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不補繳
或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