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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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516號
原   告 楊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志瑋 間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排除侵
害修復漏水及損害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修復漏
水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4,413元,請求損害賠償
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6,575元,上開二項訴訟標
的價額合計為新台幣150,9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6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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