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225號
上 訴 人  李玉潔
訴訟代理人  黃春梅
       沈晏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書豪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8,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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