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762號
原 告 帝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國昌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4年度桃簡字第762號與被上訴人 廖良堅 間
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11月27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
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