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抗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40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3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如附件。
二、抗告意旨略稱:抗告人因情緒不佳致發生傷害尊親屬及家暴案件,現因不再受經濟壓力困擾,且與家人關係良好,請求不要撤銷緩刑云云。查抗告人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緩刑期前又故意違反家庭暴力防制法經判處拘役50日確定,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原審裁定撤銷緩刑,並無不當,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