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擄人勒贖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自由│擄人勒贖│├────────┼───────────┼───────────┤│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已減為│有期徒刑5年2月│││有期徒刑1年9月││├────────┼───────────┼───────────┤│犯罪日期│93年12月5日│95年1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3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154號│25734號等│├─┬──────┼───────────┼───────────┤│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620號│97年度上更㈠字第106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5月29日│97年8月1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620號│98年度台上字第35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6月21日│98年1月22日│├─┴──────┼───────────┼───────────┤│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助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325號(嘉義地檢97年度│2324號執行中│││執減更字第2號)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