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六十八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肇熙 律師送達代收人陳肇熙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春祥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陳成泉~B3法官蔡王金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彩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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