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22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游禮文
被 告 楊絲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5日下午2時43分在本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曾東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22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游禮文
被 告 楊絲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5日下午2時43分在本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