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22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22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游禮文
被   告  楊絲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5月5日下午2時43分在本
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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