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1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348號
原   告  邱英禎
被   告 立豐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
伍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伍仟叁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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