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小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小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俊宏
       林俊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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