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112號
原 告 施蕊 (英文名:SRIRAHAYU)
訴訟代理人 張桂香
被 告 品閎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耀漢
訴訟代理人 彭如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7年10月30日下午2時20分
於本院潮州簡易庭進行辯,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請被
告提出訴外人KOPERASISIMPAN PINJAN
JAYA WIJAYA ABADI(下稱:JW貸款公司)
有將原告貸款金額交付原告之證據及與該貸款有關之證據(如係
外文文件,請逕為翻譯成中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婉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