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簡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潮簡字第112號
原   告  施蕊 (英文名:SRIRAHAYU)
訴訟代理人  張桂香
被   告 品閎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耀漢
訴訟代理人  彭如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
,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7年10月30日下午2時20分
於本院潮州簡易庭進行辯,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另請被
告提出訴外人KOPERASISIMPAN PINJAN
JAYA WIJAYA ABADI(下稱:JW貸款公司)
有將原告貸款金額交付原告之證據及與該貸款有關之證據(如係
外文文件,請逕為翻譯成中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婉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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