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7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文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執聲字第2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文豪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肆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文豪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詹文豪因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詐欺等4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4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
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本院審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4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考,且受刑人如附表所示4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04年9月30日)前所犯,核與首揭規定均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本院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資惠┌─────────────────────────────────────────┐│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中旬某日│103年2月5日│102年12月間某日、該│││││日2週後之某日、103│││││年1月間│├────────┼──────────┼──────────┼──────────┤│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雲林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5364號、5377號│第5364號、5377號│第28043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侵訴字第31號│103年度侵訴字第31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205││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4年8月31日│104年8月31日│105年6月28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侵訴字第31號│103年度侵訴字第31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205││││││號││判決├────┼──────────┼──────────┼──────────┤││判決│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105年7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2所示2罪,曾定執行刑1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8043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205││││││號││││├────┼──────────┼──────────┼──────────┤││判決日期│105年6月28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205││││││號││││判決├────┼──────────┼──────────┼──────────┤││判決│105年7月26日│││││確定日期││││├───┴────┼──────────┼──────────┼──────────┤│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