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124號聲請人 鍾雅惠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鍾名顯 (亡)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鍾雅惠應於聲請狀、繼承權拋棄書上簽名及蓋章(須與印鑑證明相同印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可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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