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3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乙○○○即被告之母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臺北縣樹林市○○○街○○○巷○○○號三樓。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羈押事由,惟審酌其涉案情節,認如能提供相當擔保,則無羈押必要,經諭知准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具保,茲因被告覓保無著,認有羈押之必要,予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聲請人即被告之母乙○○○具狀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涉案情節,認被告若提出5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並限制住居臺北縣樹林市○○○街○○巷○○號3樓,尚可確保將來審理期日到庭,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敏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