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視為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6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貳罪依法視為減刑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民國96年7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前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被告現於假釋中(縮刑期滿日期為民國103年9月24日),惟仍應就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視為已減刑之2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第8條第
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何慧娟附表┌──────┬─────────┬─────────┐│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4月│││││├──────┼─────────┼─────────┤│視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2月││刑期│││├──────┼─────────┼─────────┤│犯罪日期│85年8月26日至85年9│85年9月16日│││月16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85年度偵字│高雄地檢8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127號│第2648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86年度訴字第363號│86年度易字第795號│││││││事實審├──┼─────────┼─────────┤││判決│86.03.14│86.02.25│││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86年度訴字第363號│86年度易字第795號│││││││判決├──┼─────────┼─────────┤││確定│86.04.07│86.04.07│││日期│││├───┴──┼─────────┼─────────┤│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1│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項│13條之一2項第4款│││││├──────┼─────────┼─────────┤│合於96年罪犯│依中華民國減刑條例│依中華民國減刑條例││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視為減│第二條第二項視為減│││刑│刑│├──────┼─────────┼─────────┤│備考│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9月│刑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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