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6號聲請人 林玉惠 相對人 林界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聲請人林玉惠於本院102年度訴字第91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時,為原告林界宗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原告林界宗(民國00年0月0日生)及另一原告 林文欽 ,已提起鈞院102年度訴字第91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在案。然原告林界宗罹患動脈硬化性癡呆症,長期由配偶照顧中,無意識表達之訴訟行為能力。聲請人林玉惠為林界宗之三女,平日參與林界宗不動產管理事務,適合代理訴訟,並已徵得其他姐妹之同意等情,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同意書等為證,可認為屬實。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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