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5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少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少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少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罪並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7月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5769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49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梁 棋 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