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補字第10號
聲請人 于詩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大舜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民國110年4月26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
二、提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全部)及土地所有權人之戶籍資料,並據此核對其所列之被告有無死亡、地址是否正確。
三、若有部分被告死亡,請提出死者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有無向被繼承人除戶地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四、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並提供與被告人數相同之準備書狀份數至法院。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