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35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慧凱
被 告 黃柏榮 (原名 黃清彬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萬209元,及其中6萬9
,065元自民國(下同)95年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8萬20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