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2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佩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
醫院、 何坤瑤 間請求不當得利暨債務不履行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10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66
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