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19號
原   告  初釗仁
被   告  鄭朝方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提起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770元,
扣除前繳之500元,應補繳127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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