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調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調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景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文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余坤澤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號6樓,有被告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國道
一號北向高架27公里300公尺外側車道(即新北市三重區)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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