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簡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1053號
原   告  楊子逸
被   告  楊文書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7日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
有本院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為憑,其
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琁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鄭永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