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87號
原   告 盛達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美金18,000,000元,折合新臺幣560,970,000元(以
起訴時之匯率31.165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肆拾
肆萬壹仟肆佰陸拾玖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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