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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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758號
上 訴 人 廖若妤
廖傅廷英
上列上訴人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本院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萬7,56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盈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