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簡字第17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758號
上 訴 人  廖若妤
       廖傅廷英
上列上訴人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本院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萬7,562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盈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