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甲○○
乙○○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28,1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4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