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庚○○○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 律師被告丁○○
辛○○戊○○己○○丙○○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
乙○○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涉嫌傷害致死等案件,業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426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其餘共同被告有罪部分,業經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前揭法條意旨,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王慧惠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書記官王月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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