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小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店小字第129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
原告於民國97年8月26日提起本件訴訟,有起訴狀上本院收狀
戳可稽,惟被告乙○○已於97年2月15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則被告乙○○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
人能力,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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