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28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3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路○○○號8樓之2號房屋全部遷讓交
還原告,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遷讓交還上開房屋之
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貳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並補述:「原告於96年10月19
日租約到期後即向被告表明不續租,被告雖繼續使用房屋並
將每月相當於租金之金額直接匯款至指定帳戶,然自97年2
月20日起即未繼續匯款,經原告將被告之前所繳付之2個月
押金共計22,000元扣抵後,被告尚欠自97年4月20日起相當
於租金之損害金,另被告所積欠之管理費、水電費等,因金
額尚未確定,於本件暫不請求」等語),業據其提出與其所
述相符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及房屋稅繳款書各乙
份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
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正。從而,原告本於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遷讓交還系爭房屋,及請求給付自97年4月
20日起至遷讓交還房屋之日止每月按租金額11,000元計算
之損害金,洵屬相當,均應准許。
三、本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為被告
得供擔保准許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四、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5,950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上列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