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3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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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3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31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