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判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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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判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判字第15號聲請人即告訴人甲○○被告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恐嚇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1899號不起訴處分,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又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聲請人於聲請再議經駁回後,應於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此乃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如未經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而為聲請者,即屬聲請程序不合法,依法應予駁回。
二、經查:聲請人甲○○所為上開交付審判之聲請,並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此有本院98年2月20日所收受之前開聲請交付審判狀一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之說明,聲請人提出交付審判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自應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孫曉青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湘雲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