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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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80號原告比佛利山莊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