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易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72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722號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第二審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36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經本院於94年12月20日為第二審判決,依上開規定,自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茲被告對於本院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蔡國卿法官洪慶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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