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48號原告東亞運輸倉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陳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國珍 即一通汽車貨運行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零陸佰壹拾伍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