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簡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簡字第6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559號),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毒偵字第559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毛重0.25公克),係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之吸食器1組,係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用,業據其於警訊時坦認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