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小字第4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4年度竹小字第481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陳文福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柒仟貳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