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6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秦德進 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正達 律師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7月6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本案羈押期間,即將於95年10月5日屆滿,羈押被告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0月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蓓法官王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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