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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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勞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甲○○
之21號訴訟代理人 李仲景 律師被上訴人彰化縣丙○○○○老教會附設天民托兒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奕群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康弼周
法官廖政勝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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