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1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戴慕蘭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0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傷害致人於死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5年7月3日執行羈押,至95年10月2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0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富美